北京拟将食品源头“区域退市”入食品安全条例
发布时间:2012-09-28
食品安全条例将修订 拟划临时区供小贩摆摊儿 道路、过街天桥等地将成“禁区” 问题食品拟区域退市 对来自同一产地的同类食品采取暂停购进、销售等临时管控 网络食品店须公示详细信息 本市拟将食品源头的“区域退市”纳入立法。今后,在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将对来自同一产地的同类食品采取暂停销售等临时控制措施。另外,道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将禁摆食品摊儿。 今天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5次会议,会议将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审。 拟将“区域退市”纳入立法 考虑到某种食品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对来自同一产地的同类食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十分必要。为此,修订草案拟将“区域退市”纳入立法。 修订草案规定,本市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同时,对经综合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市食品办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而情况紧急、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责令暂停购进、销售相关食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必要时,可以对相关企业、区域生产的同类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且食品安全风险小时或者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失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针对“区域退市”,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巨鹏举例说,比如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出现疯牛病疫情,那么本市可能会暂停对该国牛肉的进口。毕竟某一区域出现一例食品安全事件,其区域内的其他企业可能使用同样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手段,在没有查明具体责任和原因之前,区域退市可防止食品安全事件扩大蔓延。 据了解,从2007年起,北京已经实行了9次区域退市,在防控食品风险方面取得较好效果。 本市拟划临时区供小贩摆摊儿 修订草案中除了规定“本市对可以由无固定场所商户经营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外,还明确提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无固定场所商户从事食品经营,并向社会公布。且从事食品经营的无固定场所商户不得在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外经营。 同时,禁止在距离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200米范围内划定临时区域(点)。此外,食品摊贩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 重点食品安全信息全程“跟踪” 条例草案拟规定,本市对可以由食品生产加工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实行目录管理。考虑到各区县如果自行规定品种目录易造成标准不一。 草案拟规定,品种目录由市质监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报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实行食品安全和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在整合现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开展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的区域合作,并实现对重点监督管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收购、加工、存储、运输到销售全过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公布进展 修订草案中拟规定,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告知抽查监管结果、执法检查情况等。 对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主动及时公布时间进展、应急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 同时,针对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等四类信息,修订草案规定,由市食品办统一对外公布。 此外,针对今年来出现的“地沟油”食品,注水肉等不法行为,此次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了本市禁止生产经营的7类食品,并制定了相应罚则。 7类禁售食品 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等 违法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食品无法提供安全凭证的食品 未标注或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 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其他亮点 网络食品店须公示详细信息 针对网上的食品店,草案规定其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方式、“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号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号。未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的,可责令网点停产停业。 此外,采用无店铺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销售前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标签上的内容,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餐馆购亚硝酸盐可吊销执照 作为容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此次草案中对餐饮单位持有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的控制更加严格。 拟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现场加工制售食品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否则,除了面临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准许证。 17类业态将分类别许可 条例草案中规定,本市依法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申请人按照业态类别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应许可。 分类别许可具体内容 开办食品生产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取得质监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 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杂店、食品贸易商、无店铺食品经营者以及商场超市、便利店等业态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以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送餐服务、中央厨房、乡村民俗旅游户、夜市餐饮服务等业态方式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问题食品召回将监督销毁 为防止无良企业将召回的问题食品回炉再销售,修订草案中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同时,可以责令食品生产者依法履行召回义务、食品经营者依法停止销售。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外的原因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食品生产者对相关食品在本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做好记录备查。 生产地沟油最高可罚20万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地沟油”监管问题,修订草案中也予以明确。 拟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收集容器、隔油池等设备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产生废弃油脂的器具或者设备设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原料来源不明可吊销执照 草案中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贮存和运输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使用、销售、贮存、运输来源不明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对于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