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盒茶叶赔偿7600元 十倍赔偿“盯上”问题食品
发布时间:2013-07-05
买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茶叶,能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索要十倍赔偿吗?7月4日记者从五莲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结这起案件,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货款并支付消费者十倍赔偿。
原告刘强于2012年11月2日到被告某超市购买了两盒茶叶(单价380元),回家后发现该两盒茶叶外包装没有标签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打开外包装后,其单包茶叶上也只有简单信息,没有发现生产日期。刘强到超市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超市退还货款760元,并给予十倍赔偿7600元。
被告某超市认为,原告刘强购买茶叶后立即要求赔偿,可以认定原告刘强明知该茶叶没有标签而进行购买,属于典型的“知假买假”行为,因此原告刘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超市向原告刘强出售的茶叶外包装和内包装上均未标示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被告超市作为经营范围中包括预包装食品零售的商业企业,应当熟知国家标准并按此标准对所购入和上架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而且该项检查并不需要特殊的仪器和设备,仅凭肉眼即可进行。因此认定被告超市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刘强退还价款76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7600元。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这一判决应生效。
无独有偶。济南人刘磊出差路过齐河某商贸公司经营的超市广场店时,购买了“好想你”牌枣等食品,打开包装后才发现大部分食品都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刘磊一纸诉状将超市告到齐河县法院,要求退还货款,支付十倍赔偿金及索赔费用。齐河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食品已经过期,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于是,法院判决被告超市支付刘磊货款208.6元、赔偿金2086元、查询费50元、交通费100元,总计2444.6元。
自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购买问题食品可以要求十倍赔偿以来,4年过去了,目前此类购买了问题食品要求十倍赔偿的案例越来越多。历下区法院民五庭副庭长陈昭新分析说,消费者购买食品时,通过外包装等就可以判断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不需要专业的设备和技能。如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它需要标示的内容。由于判断相对容易,就为广大消费者监督食品安全提供了便利。也只有发动广大消费者都来监督食品质量,才能更好地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