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新规”应增中药材品种为食品
发布时间:2013-07-03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在官网上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修订意见。中华中医药学会常务委员、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花卉食品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张金生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食品安全法》已经不符合现代人们生活的需求,新的《食品安全法》中应扩充一些中药材品种为食品,药食同源,有的中药健康人群可以食用。比如说冬凌草、黄秋葵这样的传统中药材是可以作为食品的。”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在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在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中大概有将近100种中药材,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等等。除了这些中药材为食品,其他中药材规定为药品。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是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据了解,在我国南方地区的一些凉茶中,有不少含有中药成分,而且这些中药品种不在卫生部规定的既是药品又是食品之列。“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已经不符合现在人们生活需求了,需要改。此次修改国家有关部门将充分考虑协会的建议。”张金生表示。
“在有关协会的建议下,中药材定性将更加准确,其品种进入食品有扩大的趋势。”张金生向北京商报记者讲道,比如说冬凌草可以作为茶来喝,健康人群可以饮用。黄秋葵凉拌、热炒、汤食都可以吃。
现在中药企业不仅生产中成药,还把中药材配置加工成保健品或者食品,往大健康产业转型。新法如能扩充中药材品种进入食品,这对中药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河南济源市济世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海听到这个消息有些振奋,他介绍说:“明朝时期的中医文献中就有记载,冬凌草这种草是可以吃的,没有毒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