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食品安全需司法和监管并重
发布时间:2013-05-06
近日,一起贩卖病死猪肉的案件备受关注。据媒体报道,近三个月,来自福建漳州南靖县的40吨病死猪肉,已销往湖南、广东等地,并通过肉制品加工厂最终流向了餐桌。目前,此案3名主犯已被逮捕,案件或告一段落,但其所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难免又要经受一次拷问。病死猪肉何以如此大规模地流向市场,今后如何防止此类现象再次发生,这些问题亟待解答。 病死猪肉存在难以预估的安全问题,故一旦出现病死猪现象,都要进行无公害处理。蹊跷的是,此次贩卖病死猪事件的主犯,正是受聘于当地镇政府,其职责便是负责在各自村里捡病死猪或到养猪户收病死猪,进行无公害处理。由于病死猪肉和普通猪肉并无明显区别,加之病死猪肉往往以较低的收购价获得,巨大的利润驱动促使嫌犯铤而走险,进行大规模的收集、加工病死猪肉不法活动。 嫌犯为政府雇员这一细节颇有些惊悚,民众难免因此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问责,目前新闻报道提供的信息中,的确显示地方政府在处理病死猪过程中存在监管不严的迹象。“从去年八九月开始,林某红便把捡收来的病死猪制售成病死猪肉,收入暴涨。”对病死猪进行无公害处理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范畴,而其雇员恰是利用职务之便,不仅未履行自身职责,反而背道而驰,从事非法制售活动。可见在关键的监管环节上,地方政府未尽到责任。 目前相关报道中,较少提及地方政府监管方面的责任。考虑到病死猪现象较为普遍,对死猪进行无公害处理是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和疫情发生的关键环节,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出现,防止祸起萧墙,有必要强化政府监管职责。 嫌犯之所以在短时间内销售如此大规模的病死猪肉,其职务便利的作用不可忽视。当然,于此之外,也须看到,嫌犯自去年八九月份开始非法收集、制售活动,“生意”甚至吸引了来自邻村的人,并继而通过租仓库、雇佣工人等方式提升生产规模,可见此行为尽管相对隐秘,但周边民众很可能对此知晓。如此长时间的不法活动,如此大规模的制售行为,民众为何不举报此不法行为?此个案或许尚难解答,但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是,在广大乡村地区,普通民众对病死猪肉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的确重视不足,很多地区对病死猪的处理尚未做到统一规范。 公安部日前公布的十起肉制品犯罪案例中,就包括三例病死猪和病死鸡非法制售案件。可见病死家畜、家禽的非法加工活动,是常见的肉制品犯罪行为,结合前段时间黄浦江上出现大量死猪现象,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当前对病死家畜、家禽处理的混乱现状。若此状况再无改观,类似现象导致的后果难以想象。 针对破坏食品安全的行为,当前法律制裁可谓日趋严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提到,“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此之前,就破坏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各地司法机构不约而同地给予严厉制裁,此次如此高级别司法机构出台司法解释,从中可看出食品安全形势之严峻,民间对食品安全的诉求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漳州病死猪事件已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作为一个司法个案,除了使食品安全领域舆论再次升温,它也提醒我们此问题的复杂性,食品安全若要成为现实,司法给予一定的威慑确有其必要,而于此之外也应强调完善生产、流通及监管等诸多环节。